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9月起施行 赋予教师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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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8月26日电 (记者 程景伟)记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将自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各类主体职责、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惩戒、突发事件应对、“校闹”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为广东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为有效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广东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各界呼吁,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强化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纠正,加强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

该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此,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广东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表示,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但惩戒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该条例并未列举教师可采取的具体教育惩戒措施。黄伟忠称,考虑到教育部已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该条例注意做好与该规则的衔接。

该条例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条例还规定,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完)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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